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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常识

财务困难不符分期缴纳税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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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8日讯】(大纪元记者伊心霖/云林报导) 税捐稽征机关常接获纳税义务人询问,接到营利事业所得税补税通知但因公司经营亏损,财务周转困难,不能于限缴期间内缴清,是否可以申请分期缴纳?

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虎尾稽征所表示:目前所有税法中,只有遗产及赠与税法有明定,遗产税及赠与税之应纳税额达一定金额(30万元)以上,不能一次缴纳现金时,可以办理分期缴税,所得税并没有分期缴税的规定。

另依税捐稽征法第26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因天灾、事变或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不能于法定期间内缴清税款者,可于规定纳税期间内,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其延期或分期缴纳之期间,最长不能超过三年。

上述所称公司经营亏损,财务周转困难的情况,因不属于上开税捐稽征法所指的天灾、事变或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况,所以该公司营利事业所得税应补缴税款仍无法申请分期缴纳。只有等到逾限缴日30日滞纳期满后仍未缴纳,税捐机关将欠税案件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强制执行时,再向执行官申请分期缴纳。

虎尾稽征所表示,纳税义务人因一时无力缴纳税款,为顾虑其实际困难,已经核准缓缴者,自应按核准缓缴日期按期缴纳,如果对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缴税捐,未如期缴纳者,税捐稽征机关应即停止其缓缴及分缴权利,于该期缴纳期间届满之翌日起三日内,就未缴清之余额税款,发单通知纳税义务人,限十日内一次全部缴清;逾期仍未缴纳者,移送强制执行,以杜取巧。◇(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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