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贪心女大学生 捡到提款卡 盗领变诈欺

人气: 63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10月1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张瑞桢/丰原报导〕台中县某大学二年级的张姓女学生,2月底捡到同学的提款卡,盗领6000元拿来缴房租,事后被发现后已与同学和解,她原本以为只涉及“侵占遗失物”,未料因为法院多次开庭均未到,她变成“诈欺通缉犯”,昨日在学校附近住处被捕。

女学生对于自己单纯“侵占”变诈欺深感不解,但律师陈建良说,刑法数年前修正时,已把用提款机盗领现金的行为,增列入诈欺罪的范围内,她持捡到的提款卡盗领现金,属于“使用诈术欺骗机器”,才会被法院依诈欺罪通缉。

这名年仅22岁的女学生,昨天被台中县丰原警分局员警于住处逮捕时,她颇为诧异地说,她与被害女同学已达成和解,且也已还给对方1000元,她因长期在外打工并在学校附近租屋而居,不知法院通缉她。

张女说,她出身于家境欠佳的单亲家庭,今年2月她于校内捡到用塑胶套装的提款卡,塑胶套内还有写着数字的纸条,当时房东向她催缴房租,她又尚未领到打工薪水,一时贪心持卡于校内提款机输入纸条上的数字领钱,竟然让她领了6000元,账户内仅剩700多元余额。

被害女同学向雾峰警分局报案,警方很快从提款机监视器查到她涉案,她当时向对方道歉,也约定分期付款偿还6000元,但仍被法办,且涉及诈欺罪嫌。

小法典/盗领属诈欺

刑法335条、339条规定,侵占提款卡触犯侵占遗失物罪,处500元以下罚金;盗领部分触犯诈欺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过去因拾获与盗领两种行为连续发生,属于牵连犯,法院只用刑责较重的诈欺罪量刑,但7月1日刑法新制上路后,删除牵连犯的规定,两罪可并罚。

(http://www.dajiyuan.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