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问答(375) 雇佣类优先日延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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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5日讯】编者按: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纪元网站与移民律师李维先生合作推出“移民问答”信箱专栏,回答读者有关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动向或在移民申请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李维先生于1991年在佛罗里达州的斯特森大学法学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获得法律学位,从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会员。欢迎读者联系我们:usalife@epochtimes.com。

问题三百七十五﹕ 我为一家公司工作,公司为我申请了EB-3劳工证和I-140﹐都已经批准。但劳工证优先日是05/04/2004。目前移民签证配额等待时间会很长才能申请I-485。最近有另一公司要雇佣我﹐工资比我现在的公司付我的高出30%。我不知道是否能让新公司申请新的劳工证和I-140﹖还是可以继续使用以前申请的劳工证和I-140﹖

解答﹕新公司不能继续使用老公司申请的劳工纸和I-140﹐除非新公司把老公司收购了或合并了。不是这种”利益的继承”(Successor-in-Interest)的情况下﹐新公司必须重新申请劳工证和I-140﹐以前申请的就作废了。但如果老公司不将I-140 撤消的情况下﹐你的新的劳工证的优先日将使用老公司劳工证的优先日﹐有点像245(i)的”老爷条款”一样.而且你的系列可以在EB-1到EB-3之间变化。如果你已经能达到EB-2的资格(有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加5年工作经验)﹐新的公司可以给你申请EB-2。这样你就可以在劳工证批淮以后﹐立即有移民签证名额﹐就可以同时申请I-140/I-485了。老公司同意不将I-140撤消﹐也不让其他雇佣顶替你的劳工证在保留优先日上并不重要。只要移民局不将I-140 由于做假而撤消即可。

关于这一点的法律依据是8 CFR 204(e) 和9 FAM 42.53 N3.6。仔细阅读这两节﹐的确没有论述“雇主将I-140撤消﹐或让其他雇员顶替你的劳工证”后是否还能使用较早的优先日。我认为是没有关系的。因为它是讲“较早的优先日”由“外国工人保留。”在解释245(i) 的“老爷条款”时﹐威廉-叶茨强调﹐优先日是跟着“外国工人”走的。如果移民局在实际案子中有相反的决定﹐绝对应该上诉的。面前还没有解释8 CFR 204(e) 和9 FAM 42.53 N3.6 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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