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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体适能中心定型化契约最快年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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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八日电)行政院消保会组长邱惠美今天公布健身房(体适能中心)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当消费者缴费超过一年,且收费新台币五万元以上部分,业者须提供履约保证;解除、暂停及终止契约也有新规定;预计今年底或明年初施行。

消保会今天上午召开“健身房(体适能中心)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出炉”记者会。

邱惠美指出,健身房(体适能中心)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规定,当消费者所缴费用期限超过一年,且金额超过五万元,业者应就五万元部分提供银行履约保证、开立信托专户管理或经主管机关许可的履约保证。

其次,消费者缴纳入会费后7天内,只要还没使用设施,得要求解约,并退还已缴费用;若是透过邮购或访问买卖方式交易,也有7天犹豫期间。

此外,若是出国、怀孕、服兵役、职务异动而迁居、疾病或身体不适不宜运动等事由,消费者可办理暂停会员权,且停权期间免缴月费,会员权有效期间则顺延。即使因为个人事由终止契约,业者应按比例退费,并收取不超过退费金额20%(原本为30%)的手续费。

不应记载事项方面,除不得约定抛弃契约审阅期间(至少3天),并规范业者不得事先约定于契约期间届满时自动续约,而不另行通知消费者。

邱惠美提醒消费者,相关规范预计今年底或明年初施行,而且只要有提供健身房服务的业者都适用本规范,并不限于名称为健身房或体适能中心才受规范;消费者若要签约,待本契约公布施行后再签约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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