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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经部发布重大投资案件政策面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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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管中维台北十四日电)经济部今天发布实施重大投资案件政策面审查机制,明订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申请投(增)资中国地区投资事业个案金额若在1亿美元以上,或累计投资金额2亿美元以上且单次增资金额在6000万美元以上,或涉及核心产业科技的投资案,须进行政策面审查。

经济部指出,力晶、茂德及日月光等申请赴中国投资案可能最先适用这项新规定。

经济部表示,行政院3月间公布“两岸经贸‘积极管理、有效开放’配套机制-经济类”及经续会结论,改革大陆投资审查制度,增订重大投资案件政策面审查机制,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查原则”,并增订“在大陆地区重大投资案件政策面审查协调作业要点”,明确规范重大投资案件定义、审查程序、审查项目与投资人协调项目、投资人应承诺事项等。

新规定明订,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申请投(增)资大陆地区投资事业个案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累计投资金额2亿美元以上,且单次增资金额6000万美元以上,或投资涉及主管机关公告的核心产业科技有关产业,若有前述情形,须进行政策面审查。

所谓“核心产业科技有关产业”,是指8吋以下(硅)晶圆铸造;封装测试(限焊线型式);4吋以下薄膜电晶体液晶显示器面板模组中段制程(切割、裂片及灌液晶制程)。

经济部并表示,重大案件政策面审查,除了由主管机关以书面会商相关机关意见外,还将由相关机关首长组成跨部会审查及监督小组,针对投资案对总体经济及相关产业的影响进行审查,并得协调投资人就财务规划、技术移转、输出设备、国内相对投资、对母公司回馈、全球布局、雇用员工等事项做出承诺,以确保投资案对国内经济的利益。

经济部指出,经政策面审查的投资案件,在投资人提出书面承诺前述协调事项、以及同意主管机关得实地查核后,提报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议审查。

经济部表示,现行晶圆厂赴中国投资审查的跨部会审核,得并同重大投资案件的程序并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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