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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费争议 市府3案全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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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国文、林秀姿/台北报导〕台北市政府积欠劳保局劳保补助款是否应缴交,备受瞩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日一口气判决北市府提出的三案均败诉,法官认定,应以劳保局采认的“投保单位”为各级政府分担劳保补助款的计算基准,而非北市府主张以北市“居民”来计算补助款。

北市府败诉的三案,是九十三年11月、九十四年3月、7月共三个月份积欠的劳保补助款分担费,每案金额均为三亿六千多万元,共十亿八千八百多万元,此案仍可上诉。

市府不服将提上诉

对此,台北市劳工局表示,法院判决在其他县市工作的劳工劳保费也要北市府支付,实在不合理,收到法院正式公文后将继续上诉,劳工局表示,健保费和劳保费争议案都在同一个法规基础下,但之前法院已经判决北市府打赢健保费争议案,只需要支付设籍在北市的劳工健保费,如今劳保费争议案却判决北市府败诉,根本就是两套标准,劳工局表示将继续上诉,认为北市不应该支付其他县市劳工的劳保费。

据了解,北市府以“分割兴讼”方式,还针对近年来不同年、月份的劳保补助款积欠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多件行政诉讼案,正审理中。司法官员指出,类似承审法官的法律见解几乎成为法界共识,对北市府后续的行政诉讼案结果,颇为不利。

劳保局是以“投保单位”做为各级政府分担劳保补助款为计算基准,主张不论劳工设籍或居住在台北市,只要服务的总公司或公司在北市,劳工及其眷属的劳保补助款即须由北市府负担。但北市府认为,非设籍北市的居民,其劳保补助款不应由北市府分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依劳工保险条例等规定,可知各类劳工是以“投保单位”参加劳保、就业保险成为被保险人,并无以“居民”身份加保的规定。

而且,依劳工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各款规定的保险费负担比例,是由被保险人、“投保单位”、各级政府分担保险费,故劳保局以投保单位所在地在北市的劳工为北市府应补助的对象,来计算北市府应负担劳保费补助款,合于宪法所规定中央与地方共同建立社会安全制度的意旨,北市府的主张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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