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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有条件免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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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三日电)加班费是否需要纳入所得税申报,财政部北市国税局表示,只要符合条件,就可免纳所得税。

五月报税时间越来越接近,相关的纳税问题也越来越多,北市国税局指出,近来接到不少纳税义务人询问有关加班费免纳所得税的规定。

国税局指出,加班费免纳所得税可分三个部分,只要是机关团体员工,依政府规定标准支领的加班费,就可免纳所得税。另外,公私营事业员工,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及第32条规定的限度内领取的加班费,也可免纳所得税;不过,国税局也表示,依劳动基准法规定,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天不得超过12小时,且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

国税局还表示,机关、团体、公私营事业员工在国定假日、例假日、特别休假日工作获得的加班费,只要金额在劳动基准法的规定标准范围内,也可免纳所得税,且加班时数可不计入“每月平日延长之工作总时数”内计算。

国税局举例,一公司员工一个月正常工作日,每日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12小时的累计已加班时数为49小时,依规定其中46小时的加班费可以免纳所得税,超过46小时的3小时加班费,则要并入薪资所得课税。

若这个员工在国定假日又加班8小时,只要他所领的加班费符合劳动基准法的标准,则8小时的加班费也可免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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