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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行政院:ETC合约属公法契约 政院有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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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二十日电)行政院新闻局长郑文灿今天表示,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ETC)弊案已影响公众对ETC政策与对政府的信赖,行政部门必须断然处置,否则会扩大公共利益的风险。行政法院认定,ETC合约属于公法契约,行政院有权主动调整或终止公法契约的权利。

远通电收今天在各大媒体刊登广告,强调ETC合约属于私法契约,政府若终止ETC合约,是不当裁决。

郑文灿下午表示,ETC契约性质,行政法院认定是公法契约,因为人民信赖政府才装ETC,民众缴交新台币四十元过路费也是缴给政府,远通电收只收委办费约三元,人民因信赖政府才装ETC,钱也是交给政府,系统建置的基础也是使用公共建设,ETC是附着在高速公路的建置上。

对政府之前鼓励民众装设车上扣款机,ETC弊案发生后,又叫民众不要装机,政策反复,郑文灿解释,ETC 弊案已经影响公众对ETC政策与对政府的信赖,把公共利益置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行政部门必须断然处置,否则会扩大公共利益的风险。

他强调,有关ETC案,政府与远通电收之间的合约关系属于公法契约,政府有自主判断的空间,根据公共利益与公共信赖原则权衡,若继续做下去,是否会让公共利益变成不确定,潜在的问题更多,所以行政院要求交通部必须在二十二日下班前做出是否终止ETC合约的最后决定。

郑文灿说,行政部门已经看到远通电收今天的广告与说明,但还没有提出公益方案,远通电收提出的公益方案必须要能够消除社会大众对于ETC相关的疑虑,交通部若收到公益方案后会做必要的审查。

他表示,未来若终止合约,交通部对后续相关工作与准备方案必须做好,对于已经装机或购卡的十二万名用路人的权益必须保障,不应有任何减损,高速公路的ETC车道处理方案也应有清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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