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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少康告总统妨害名誉案 台北地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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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十八日电)飞碟电台董事长赵少康控告总统陈水扁和前总统府秘书长苏贞昌妨害名誉案,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客观上无法认定陈总统影射赵少康是“鬼”,而苏贞昌发言内容属于可受公评之事,两人并没有侵害赵少康的名誉,今天上午驳回赵少康的请求,全案仍可上诉。

台北地方法院发言人刘寿嵩表示,陈总统参加书法展时所说的“人何寥落鬼何多”一语,依当时的发言情形和时空背景,客观上无法认定所指的“鬼”就是赵少康,无法认定构成侵权行为。

苏贞昌部分,当时担任总统府秘书长,基于职责召开记者会,发言内容和新闻稿虽有提到“不肖”等不文雅字眼,但是针对赵少康在节目陈述有关前巴拿马总统拿到一百万美元的事件,以及立法委员后续评论,表达看法,作出质疑、澄清和反驳,是对有关公共利益事项,作出意见陈述和评论,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刘寿嵩指出,苏贞昌所为并不属于恶意毁损他人名誉的情形,至于苏贞昌发言内容是否可信,以及赵少康的陈述,都可依个人选择解读,均是可受公评之事,不会因此影响赵少康的名誉,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因此,依陈水扁和赵少康两人没有损害赔偿责任,驳回赵少康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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