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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浦电子违反公平法 公平会罚锾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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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日电)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荷兰商皇家飞利浦电子公司在CD-R专利技术授权合约要求被授权人提供“制造设备清册”及“书面销售报告”,飞利浦也以自有品牌Philips贩卖CD-R,与被授权人为竞争关系,却要求其提供与经营成本有关的重要资讯,违反公平法,处新台币600万元罚锾。

公平会表示,飞利浦公司在“生产CD-R光碟片所需技术市场”,因与新力公司共同制定规格书,台湾厂商要生产符合“橘皮书”规格的CD-R(光碟片),仍必须取得飞利浦公司专利授权,授权缔约过程中,飞利浦公司相对于被授权人等而言,确实具有相对优势地位。

不过,公平会指出,飞利浦公司在授权合约中要求被授权人应提供“制造设备清册”及“书面销售报告”,内容涉及被授权人产能利用率、产量、客户名单及个别客户交易量等,涉及被授权人公司经营成本等与市场竞争有关的重要资讯。

另外,飞利浦公司除是专利权人外,本身尚授权其他制造厂商产制CD-R光碟片,并以自有品牌Philips从事贩卖,与被授权人在CD-R产品市场处于竞争地位,其利用在CD-R专利授权缔约过程中的优势地位,取得有关被授权人公司经营成本的重要资讯,造成双方在CD-R产品市场不公平竞争之虞,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

公平会发言人陈荣隆表示,这个案子在民国90年8月,由巨擘科技、达致及干泰宝等厂商检举,由于案件牵涉复杂,调查时间较久,检举人之一的干泰宝已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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