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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严禁尸体买卖

2006-07-15 21:45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大纪元7月15日报导】(中央社台北十五日电)“新华社”今天报导,中国当局制定的“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将于近日施行,当中严禁进行尸体买卖,严禁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性活动。

规定指出,除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尸体捐赠;使用完毕的尸体,由接受尸体的单位负责对尸体进行殡葬意义上的最终处理。

规定还要求,需要入境或者出境对遗体进行殡葬的,应向民政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有关殡葬和出入境手续。

因医学科研需要,由境内运出或者由境外运进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和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除上述情形外,尸体不得由中国境内运出或者由境外运进。

据报导,这部由中国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等九个部门公布的规定,将于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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