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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不走行人穿越道 要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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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郭静慧/竹田报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实施后,行人走路也要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可能会吃上官司。

屏东竹田乡53岁许姓妇人径自穿越马路,造成郭姓机车骑士刹车不及撞上,潘姓酒驾骑士随后又追撞,3人均倒地受伤,事后郭姓骑士向许妇提出过失伤害告诉,警方也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8条第3款“行人不依规定擅自穿越车道”,对她开出罚款360元或讲习1-2小时的罚单,并于昨天函送。

警方调查,事发当时许妇是为了要到马路对面的卡拉OK店,不想走到20公尺外的斑马线,而直接穿越马路,没想到竟引发连环车祸,另一名潘姓机车骑士也被警方发现酒测值高达每公升1.41毫克,一并依公共危险罪嫌送办。

潮州警分局侦查佐洪思榕表示,他从事警察工作20多年,头一次受理行人被撞伤后还要被告的案件,如果许妇不贪图方便,多走20公尺到行人穿越道,或许就不会皮肉受苦及招惹这场官司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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