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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贪污 斗六市长判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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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李静芳、林国贤/综合报导〕台湾云林县斗六市长张和平被控贪污案,昨日云林地方法院审结宣判,张和平被判处10年,褫夺公权6年,同案7名被告中,市代廖桂香、庄寿桐分别被判处8年,褫夺公权4年,另5人于侦查中自白犯行,依法减轻或免除其刑,张和平表示将提上诉,不过依法他将被停职。

判决书指出,斗六市斗六段198之14号土地,为市民林茂聪父子所有,民国51年间以“斗六市公所将来对受赠地出售卖得价款7成拨付赠与人”之条件约定赠与公所,检方93年间掌握林茂聪与张和平有将该土地变产后,将取得的7成所得交付1成给张和平的协定(经计算约700万元价值 ),由张和平向代表会提案。

判决书说,张和平以已兴建的停3停车场需增建设施,为筹措所需经费1000多万元为由,向代表会提出变卖该土地案,张和平为求代表会顺利通过,以10万到60万元不等向主席陈庆兴等共7人期约贿赂。

该案昨一审审结宣判,张和平身为斗六市市长,应争取斗六市民最大利益,却贪图个人私益,为收受贿赂而行贿斗六市民代表,严重破坏市民代表会监督制衡市公所功能,造成所、会相互勾结,且犯后饰词狡辩,毫无悔意,恶性非轻,判处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6年。

廖桂香、庄寿桐贪图小利不顾其等监督市政立场收取贿赂,犯后否认犯行,判处有期徒刑8年,褫夺公权4年。

陈明章、陈庆兴、蔡启成等人自白犯行,并供述与该案案情有重要关系之行、受贿事实,使检察官得以查获其他共犯,依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规定免除其刑;陈俊宏及廖秋贵于侦查中自白,且自动缴交所得财物,依规定减轻其刑,法官认为2人犯罪动机较为单纯,依刑法第59条递减其刑,判处1年10月有期徒刑,褫夺公权3年,缓刑4年。

张表示将提出上诉

张和平昨天在获悉宣判结果后表示,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没有做的事就没有做,他问心无愧,也会上诉到底,让司法还他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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