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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存保公司得设过渡银行处理问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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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十二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存款保险条例”,增订多项事前管理与事后处理条文,强化存保风险控管。包括新设银行加入存款保险由强制改为审核许可;存保公司得设过渡银行承受停业银行全部或部分资产与负债;员工在同银行开立退休金与存款账户,都可受最高保额保障等。

修正条文第三十条规定,中央存款保险公司无法洽妥其他要保机构或金融控股公司并购或承受,得设立过渡银行承受停业要保机构全部或部分之营业、资产及负债。

第三十二条又规定,过渡银行之存续期间,不得超过二年。但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得延长一年。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亲民党籍立委刘忆如(不分区)说,在后RTC(金融重建基金)时代,新增过渡银行能让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处理问题金融机构;财委会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费鸿泰(台北市)表示,未来处理问题金融机构将回归存保条例。

刘忆如表示,修法还有一项重点,即民众若在同银行拥有存款账户,且同时拥有一个退休金账户,则两账户皆受最高保额保障。

为保障员工退休后生活,修正条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于要保机构开立之员工退休金存款专户,其账册纪录能明确区分每一员工之退休金存款者,该等个别员工之退休金存款与员工在同一要保机构之其他存款,分别受到最高保额之保障。

刘忆如说,存保公司已允诺将把每存款户最高保额由现行新台币一百万元,提高至一百五十万元,预计两个月内应能施行。

原条例第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依本条例参加存款保险为要保机构;修正后条例规定,金融机构应向存保公司申请参加存款保险,经存保公司审核许可后为要保机构。加入存保公司由强制改为审核许可制。

刘忆如解释,经询问存保公司,未来仅有新设金融机构须接受审核后始得开始营业;现存金融机构虽须定期审核,但若有缺失则限期改善。除非金融机构违反修正条文第二十六条规定,存保公司可终止保险契约。

刘忆如说,被存保公司终止契约的银行本身体质已有重大问题,加上可能没有民众敢存钱,所以未来不致发生市场上有银行未加入存保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修正后规定,若金融机构经警告并限期改正而届期未改正、经主管机关或存保公司评定已无法改善、发生重大舞弊案或其他不法情事,有增加存款保险理赔负担之虞者,存保公司可在通知主管机关后终止存款保险契约。

另外,修正条文其余重点尚包括,若金控公司直接或间接使要保机构受有损害,存保公司得代要保机构向金控公司求偿。存保公司得查核要保机构,必要时,得索取或阅览相关财产及户籍等资料,落实金检一元化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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