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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非常居国内者 境内遗产扣除额有限

2007-10-18 19:14 中港台时间|10-18 06:2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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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八日电)媒体今天大幅报导陈启礼举行丧礼过程,由于陈启礼非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根据遗赠税法规定,遗产扣除额仅限在丧葬费用、个人扣除额、未偿债务等,且在境内发生者为限。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的中华民国国民及非中华民国国民,死亡时在中华民国境内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境内遗产,课征遗产税。

国税局指出,境内有遗产,但不是本国国民,或不常居住在国内者,遗产不能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7款各项扣除规定,例如被继承人遗有配偶者,自遗产总额中扣除新台币400万元等扣除额。

不过,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或死亡前依法应纳的各项税捐等扣除额,如在境内发生者,则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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