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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非常居國內者 境內遺產扣除額有限

2007-10-18 19:14 中港台時間|10-18 06:2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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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八日電)媒體今天大幅報導陳啟禮舉行喪禮過程,由於陳啟禮非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根據遺贈稅法規定,遺產扣除額僅限在喪葬費用、個人扣除額、未償債務等,且在境內發生者為限。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境內遺產,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指出,境內有遺產,但不是本國國民,或不常居住在國內者,遺產不能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各項扣除規定,例如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台幣400萬元等扣除額。

不過,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或死亡前依法應納的各項稅捐等扣除額,如在境內發生者,則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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