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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银行公会:债清法 法人更生不应除去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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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憬屏台北二十五日电)银行公会今天召开理监事会议,通过一项专案报告,建议司法院正在草拟的债务清理法草案,法人事业更生不应除去债权人担保物或优先权,否则恐会影响台湾经济发展。

根据司法院正在草拟的债务清理法草案第209条,为法人事业更生,有除去财产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权、优先权的必要,法院得以依管理人的声请,裁定除去之。这意味,银行给予法人事业的担保品,在法院裁定下可能失去担保物权或优先权。

银行公会指出,法院得以裁定消灭担保物权或优先权的制度,立法并不是国际普遍的趋势,日本会社更生法以及民事再生法虽然有相近似的立法,但有保障原担保物权人的规定。

银行公会认为,如果按照209条采以法院裁定除去担保物权的制度,不但将破坏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取偿的基本法律原则,也会对台湾总体经济发展、金融稳定、国际竞争力和产业经营成本产生巨大的负面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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