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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院︰债清法 提高公司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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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司法院民事厅长吴景源表示,债务清理法草案相关条文是综合相关学者及专家意见后订定,司法院不会再更动内容。司法院近期会先将法案送交行政院会衔后,再送立法院,将来能否实施,要视立法院是否通过。司法院官员则说,债务清理法第二○九条,是为了让欠债的公司在债权人权益不受损的情况下重生,以提高偿债能力。

吴景源表示,若银行业者有意见,可向金管会等相关单位反映,相关单位将来可在条文中加注意见,或以两案并陈的方式送交立法院处理。

司法院表示,债务清理法第二○九条规定,为了让欠债但仍有能力重新站起来的公司更生,如果有除去其财产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物权、优先权必要者,管理人得向法院声请裁定除去优先权。

司法院指出,考量若欠债的公司财产抵押等优先权除去后,即可灵活运用其财产,如用以再抵押借款或变卖,让公司能继续存活下去,增加还款能力,故订定此条文。此外,条文中也订有限制,必须符合法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设定担保及担保物权人拒绝以同一条件给予新借款的两大前提,才可提出声请。

为考量担保物权人或优先权人利益,条文中规定,法院裁定前也会予权利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另为保护担保物权人或优先权人的债权,也在条文明定担保物权及优先权人原应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且过程中可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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