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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院︰債清法 提高公司償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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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司法院民事廳長吳景源表示,債務清理法草案相關條文是綜合相關學者及專家意見後訂定,司法院不會再更動內容。司法院近期會先將法案送交行政院會銜後,再送立法院,將來能否實施,要視立法院是否通過。司法院官員則說,債務清理法第二○九條,是為了讓欠債的公司在債權人權益不受損的情況下重生,以提高償債能力。

吳景源表示,若銀行業者有意見,可向金管會等相關單位反映,相關單位將來可在條文中加註意見,或以兩案並陳的方式送交立法院處理。

司法院表示,債務清理法第二○九條規定,為了讓欠債但仍有能力重新站起來的公司更生,如果有除去其財產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優先權必要者,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除去優先權。

司法院指出,考量若欠債的公司財產抵押等優先權除去後,即可靈活運用其財產,如用以再抵押借款或變賣,讓公司能繼續存活下去,增加還款能力,故訂定此條文。此外,條文中也訂有限制,必須符合法人已無其他財產可供設定擔保及擔保物權人拒絕以同一條件給予新借款的兩大前提,才可提出聲請。

為考量擔保物權人或優先權人利益,條文中規定,法院裁定前也會予權利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另為保護擔保物權人或優先權人的債權,也在條文明定擔保物權及優先權人原應享有的優先受償權不受影響,且過程中可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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