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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趋势 营利事业盈亏互抵放宽至前10年

2007-10-31 20:23 中港台时间|10-31 07:3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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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三十一日电)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陈金鉴今天指出,为因应台湾产业转型及国际趋势,营业初期需投入大量资本或研发成本致亏损期限较长产业税负更为合理,修正营利事业盈亏互抵得扣除“前5年”亏损,放宽为“前10年”亏损。至于税收损失,目前无法估计。

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营利事业所得税法第39条修正案,财政部下午作出以上表示。

财政部表示,考量现行所得税法第39条但书有关营利事业得扣除经稽征机关核定前5年内各期亏损规定,自1989年12月30日修正迄今已超过17年,其间历经多次产业转型,对于多数需投入大量资本或研发成本致营业初期亏损期限较长产业,现行前5年核定营业亏损扣除规定已不合时宜。

因此,为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及促进税制公平合理,并考量企业永续经营及课税能力的正确衡量,参照其他国家做法,把但书规定得扣除“前5年”亏损,放宽为“前10年”亏损。

不过,陈金鉴也指出,可放宽到前10年的企业,也需要有相关前提,例如需经过会计师签证、账簿保存及如期申报等条件。

另外,财政部提供资料显示,在邻近国家,如香港、新加坡都未有亏损后抵年限,法、德、英及爱尔兰也没有。至于日本则有7年限制、美国有20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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