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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鲀肉制香鱼片吃死人 判摊贩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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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俊忠、苏福男/综合报导〕89年间台南市朱姓男子的两位年幼儿子误食有毒河鲀肉制成的“香鱼片”身亡,朱某向贩售的杜姓摊贩民事求偿。台南高分院以杜某非专业人员,难以辨别“香鱼片”是否为有毒河鲀肉,认定无过失,判杜某不必赔偿。

痛失两子的朱氏夫妻说,他们全家可说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迄今不敢再食用,甚至连鱿鱼丝也不吃!

食品加工厂老板判刑

朱家的委任律师表示,把毒河鲀肉卖给杜某的高雄加工厂陈姓老板,在一、二审刑庭均被判有罪,二审时,陈某与朱家和解给付赔偿金,目前全案仍由最高法院发回台南高分院更审中。

朱某控诉,88年6月间,他的弟弟与弟媳在台东小野柳风景区购买一些“香鱼片”,回家后冰在冰箱冷冻库,直到89年4月2日,他欲驾车载妻子与孩子到台南县梅岭风景区与楠西乡一带游玩,从冰箱中取出冷藏多时的“香鱼片”,当作游玩途中的零食。

当天上午10时许,朱妻与5岁儿子小元、3岁儿子小文都吃了一些,朱妻吃后感觉嘴巴有点麻麻的,小元、小文先后出现腹痛、呕吐等不适状况。夫妻两人觉得不对劲,立刻将两个儿子送往新楼医院麻豆分院,当天下午2时许,小文在麻豆分院不治;小元转送南市新楼医院,仍延到4月5日晚间身亡。

小文、小元经检警会同法医检验鉴定,确定是吃了有毒的河鲀肉致死。

朱氏夫妻不甘两爱儿枉死,分别对台东小野柳杜姓摊商与高雄市前镇加工厂的陈姓负责人提出刑事告诉,附带民事求偿。

杜姓摊商在刑事一、二审均获判无罪,朱氏夫妻仍以民事责任向杜某共求偿1100多万元。台南高分院民事合议庭审理时,杜姓摊商说,他是向加工厂陈姓老板买进“香鱼片”在风景区贩售,若知“香鱼片”是河鲀肉做的,他不会贩售。

台南高分院依据渔业署公文认定,有毒、无毒河鲀的鱼种辨别,须由专业人员才能判断,不能苛求杜某区别该“香鱼片”是否有毒,因此贩售此“香鱼片”并无过失。刑事庭也做相同认定,杜某不须负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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