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4月1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男子陈石林拿起10吋蛋糕,当众朝李庆顺砸去,并顺势从头往下涂抹,台北地院审理认为,陈某的砸抹蛋糕举动,当众让李某出糗,已涉及公然侮辱罪,判他拘役40天,可以罚金4万元易科所有刑期;这是国内首宗拿蛋糕砸人遭判刑案件。
判决书指出,64岁被告陈石林与被害人李庆顺同为台北市信义扶轮社员,两人因捐款问题有心结,事后陈石林多次向李庆顺打招呼未获回应,深感受辱,95年8月29日,陈石林买了1个10吋蛋糕,至台北市信义区扶轮社联合例会会场,将蛋糕砸抹在李某身上。
李某主张,陈石林拿蛋糕砸他,让他在众目睽睽下头脸身上均涂满奶油,引起旁人嘲笑,狼狈不堪,李某认为陈石林已涉公然侮辱及伤害而提出告诉;陈石林说,他确拿蛋糕砸抹李庆顺,但这并不是侮辱,而是一种教育,以此告诉李某友谊的重要。
陈石林说,原本李庆顺同意要捐款2000元,但事后反悔,友人查证此事时,他就作证表示李某的确曾说要捐钱,不料李某因此恨他2年,不只拒绝与他打招呼,见面时也以臭脸相对。
陈某认为,自己遭李某凌辱2年,且李某开店时,他去道贺,李某却表示“你怎么来了”,他觉得李某对他的侮辱,比砸抹蛋糕还严重。
台北地院审理认为,依陈石林上述说词,更可证明他公然侮辱的犯意明确,依法最重可判拘役或300元以下罚金,法官考量陈石林并未向被害人道歉,判他拘役40天,可以罚金1000元易科1日,伤害罪则不构成;本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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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行为 都可能构成公然侮辱
记者刘志原/特稿
一般民众多认为骂人才构成公然侮辱,其实不然,只要行为人有出于侮辱他人的恶意,对他人的人格产生损害和贬抑,不论动口或动手、抑或文字表达等动作,都构成犯罪。
如骂人“贱”、“下流”、“垃圾”等,由文字来看,一般人很容易判断这是骂人的话,不少人在争吵时,一时心直口快,骂人的话脱口而出,即有可能触法。有些冒犯人的举动,如“吐口水”、“打人巴掌”也属贬损他人的人格行为,均有人因此而被依公然侮辱罪嫌判刑。
有些话以前并不是骂人的意思,但经过时空演变,成了骂人的话,如“北港香炉”一词,过去是指香火鼎盛的意思,但在李昂的“北港香炉人人插”一书出版后,“北港香炉”有了不同意涵,有暗讽女子行为不检点之意,日前即有男子王德骏骂前妻是“北港香炉”,而判拘役30日,另也有人骂“比宋楚瑜还奸”而遭判拘役。
至于砸人蛋糕,虽多属开玩笑性质,但本案中被告是遭法官认定蓄意要藉由砸蛋糕让人当众出糗,而被判有罪。
所幸公然侮辱属告诉乃论罪,一旦犯下罪行,若取得对方原谅而和解,要求对方不要提出告诉或撤回告诉时,可以免除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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