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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屠宰检查费由政府编预算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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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二十五日电)台湾立法院经济及能源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畜牧法第二十九条条文修正草案,经协商作成结论,明订政府执行屠宰卫生检查费用应编列预算支应;但若检查时超过政府机关规定上班时数,则依订定收费标准向屠宰场收费。与会官员指出,现行作法为政府每年编新台币三亿五千万元左右预算。

经济委员会上午审查畜牧法第二十九条条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都认为保障民众食用肉品安全检验与防疫是政府职责,不应向屠宰场收取卫生检查费用。

不过,出席备询的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健全表示,虽然法律明定农委会可向业者收取卫生检查费,但政府至今仍每年编列三亿五千万元支应,导致屠宰场申请卫生检查时仅顾及作业方便,不符成本效益;为促使屠宰业珍惜国家资源,有收费必要。

农委会动植物防疫检验局长宋华聪答复立委质询时指出,现行畜牧法于1998年通过,现行条文规定屠宰卫生检查应订收费标准,向屠宰场收取费用,不过,政府至今仍未订定收费标准,而以每年编列预算方式负担。若修法通过,担心将产生政府预算排挤效应。

但是,民主进步党籍立委王涂发(不分区)说,由政府编列预算支应,可降低私宰风气,且每年仅花费三亿五千万元,农委会应乐观其成。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张丽善(云林县)表示,政府承诺猪价应回稳到每百公斤四千八百元,但以近日价格来看,每百公斤只有四千七百元,若屠宰费用还要加到猪农身上并不合理。

经协商,李健全同意由政府编列预算支付检查员的薪资,但若屠宰场仍执意在休假日、晚间等公务机关下班时间要求检查,应由屠宰场支付检查员加班费。朝野立委表示同意,委员会初审通过,且不须经党团协商,提报下次院会处理。

委员会决议,现行条文第一项到第五项不变,第六项修正为“中央主管机关为执行屠宰卫生检查,应编列预算,但派员执行屠宰卫生检查超过政府机关规定上班时数时,应订定收费标准,向屠宰场收取屠宰卫生检查费用”。

委员会并通过主决议,为贯彻及有效监督猪、牛、羊的屠宰卫生,卫生检查费应由政府编列预算支应;为建立市场完整竞争机制,以维护市场效率,农委会应尽速研议农产品市场交易法之经营主体应朝向自由化修法,以达经由政府监督管理与市场淘汰,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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