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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费案 公诉检方:马英九答辩内容意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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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三日电)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今天首次开庭,公诉检察官指出,这次审理程序重心在被告答辩,被告和辩护人已就日后辩护方向作详细陈述,也在检方意料中。检方未来论告仍以起诉书为主,有信心在这场法律战中打赢官司。

马英九答辩时,提出包括大法官释字第四二一号解释,认为特别费是“固定报酬”,并举法务部“历史共业说”、新竹地检署1985年不起诉处分书对“特别费”的解释,及实务上最近台南地检署对特别费定位“首长补贴”性质,强调特别费是“私款”已成行政惯例。

公诉检方指出,马英九所提处分书只是个别意见,而大法官释字第四二一号解释案,并非对特别费作解释,且国民大会因应此释宪案,在“国民大会代表报酬及费用支给条例”增列第二之一条条文,明确指出特别费必须“因公支出”,马英九提这份释宪案可能会自乱阵脚。

对马英九说去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次应讯,没有坦承“特别费系属公款”,自始认为以领据核销的特别费不是公款,公诉检方说,马英九说法均以“特别费系属公款”为前提,且侦讯后接受媒体访问,也明白指出“用于公益与公务上”,检方不排除声请勘验侦讯光碟。

对马英九日前接受访问时指出,检察官第一次传唤时并未告知他是被告,所以未带律师同行,不过,公诉检方表示,高检署当时以电话通知前台北市法规会主委陈清秀,表明将传唤马英九,并告知最好带律师同行,而马英九在去年十一月十四日即带陈清秀到高检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报到。

公诉检方表示,陈清秀虽有律师资格,但陈清秀当时担任公职,不具律师身份,被检察官阻挡在外;检察官侦讯开始时依例告知权利义务,并询问是否要请律师陪同?马英九称“暂时不用”,笔录记载非常清楚。

马英九特别费案,检方今年二月十三日侦结,据北检“96年度侦字第3844号”起诉书,马英九被起诉罪名是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检方认定贪污所得总计新台币一千一百一十七万六千二百二十七元。市府秘书余文被查出涉嫌贪污七十六万元,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此外,廖鲤、李克齐、孙振妮、方惠中、张钧纶等当时的市府员工,则遭缓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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