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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韦枢台北九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能源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经济部能源局表示,这次修正草案重点强化了“预防性”、“全面性”、“市场性”功能,特别是“预防原则”的先期管理模式,对大型能源用户能源使用情形进行先期审查。
能源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主要为落实2005年全国能源会议、2006年国家永续发展会议与台湾经济永续发展会议结论,同时因应全球能源供需情势发展及考量台湾现行能源使用管制措施不足,拟定多项强化能源效率与使用管理措施,以健全能源管理执行法制基础。
能源局表示,这次修法重点有三项,包括订定能源发展纲领并建构能源使用评估机制,对一定规模能源用户使用进行先期管理;指定能源用户订定应遵行的节约能源使用及能源使用效率规定;建立能源效率强制标示制度,提供消费者完整资讯促使厂商生产高能源效率产品。
能源局说,基于“预防原则”的先期管理模式,提出能源使用评估制度,希望在中央主管机关考量能源安全,并兼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所订定的能源开发纲领规范下,对大型能源用户能源使用情形进行先期审查,管控能源耗用总量及使用效率等,并后续追踪,确保国家短、中、长期能源供需平衡与稳定。
能源局强调,考量现行法源仅规定能源效率基准及设备用户遵循能源效率基准规定的不足,修法时特别赋予厂商强制标示能源效率资讯的义务,藉由充分资讯可促进消费者获得完整资讯的权利,并引发消费行为的改变,诱发厂商生产高效率产品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