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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制造禁用农药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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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六日电)台湾立法院初审“农药管理法修正草案”,为杜绝国内使用禁用农药,明定制造、加工、输入或分装禁用农药者,可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下罚金。同时也提高对伪农药及劣农药的制造及贩卖的刑责与罚锾。

立法院上午审查“农药管理法修正草案”,对禁用农药、伪农药及劣农药的定义作修正,新增禁用农药是指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制造、加工、分装、使用等农药;伪农药定义将仿冒国内外产品、掺杂其他有效含量超过中央主管机关基准者一并纳入;劣农药则是指有效成分含量、品质与标准规格不符或超过有效期限者。

修正条文规定,对制造、加工、输入及分装禁用农药者可处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下罚金;若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储藏者,也可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罚金五十万元。

另外,修正条文对制造、加工、分装或输入伪农药者,刑责提高至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贩卖伪农药者则是提高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加强剧毒农药的管理,修正条文规定,贩卖剧毒性农药必须登记购买者姓名、住址、联络方式及购买数量,并将纪录保存三年,也规定不可以贩卖给为未满十八岁的儿童。至于现行规定要求登记身份证字号,为避免个人资料外泄,予以删除。

除此之外,修正条文新增规定,农药生产业者或输入业者,使用不实资料或证明文件申请准登记、许可证延展或变更登记等,主管机关应不予核准,若已经核准,也应予以撤销,情节重大者,两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民主进步党籍立委吴明敏(不分区)说,修正条文将代喷农药业者列入规范,必须向当地主管机关登记,可协助农民及代喷农药业者厘清责任归属、赋予法源依据。

他说,为了因应自由化的贸易市场,修正条文规定,输入专供加工输出的农药,不须取得农药输入许可证,将有利业者拓展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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