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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步共识 个人无法再利用债券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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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七日电)立法院今天朝野协商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基于维护税制公平,达成“发行权证券商得扣除避险成本后再依所得课税”及“避免个人利用债券避税,改采分离课税,不并计综所税”两项共识。亲民党籍财政委员会立委刘忆如表示,前者将健全资本市场;后者确保政府课得到税。

立法院下午朝野协商所得税法增订第十四条之一、第二十四条之一及第二十四条之二条文草案。现行条文规定,个人持有公债、公司债及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并计综合所得税总额;修正后改为“分离课税”,自今年一月一日起,利息所得依规定扣缴税款后,不可再并计综合所得税,也不再适用储蓄投资特别扣除的规定。

刘忆如(不分区)解释,现行并计综所税规定让民众可大方合法避税。因债券每半年或每年都有到期日,若甲在到期日前一天将债券卖给乙,到期日后一天再向乙买回,政府课不到甲一毛钱;而乙也仅持有债券一天,政府也无法课税。

刘忆如说,分离课税税率虽低,但至少保障政府课得到债券持有人税金。

另外,关于发行权证券商得扣除避险成本后再依所得课税,刘忆如表示,现行规定是政府可依券商“收入(非成本)”课税,导致券商多缴税金,不愿发行权证。

修正后,刘忆如认为,无法预估将带动多少权证市场发行量,但必须和股票市场合并看待。外资购买台湾股票时,例如买进台积电,若券商没有发行台积电权证,外资将无法避险;因此,没有权证的资本市场是跛脚的,修法后可健全台湾资本市场发展,当然也会带动股票市场成长。

修正条文规定,“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发行之认购(售)权证,发行人于该权证存续期间,基于风险管理而买卖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可之有价证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所得或损失,应并计发行认购(售)权证之损益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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