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投资抵减设备灾害报废 可在原定期内续抵税

【字号】    
   标签: tags: ,

【大纪元8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一日电)台风季节来临,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指出,公司购置的自动化设备经核准适用投资抵减者,如发生风灾等灾害而报废,且经稽征机关勘查属实者,其尚未抵减的余额,仍可规定期间内继续抵减。

国税局表示,公司申请投资抵减设备,在交货次日起三年内转借、出租、转售、退货、拍卖、失窃、报废或经他人依法回收者,应向税捐稽征机关补缴已抵减所得税款,并自当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届满次日起至缴纳日止,依台湾邮政公司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征收,且不得以其他尚未抵减投资抵减税额抵减该应补缴税款。

不过,如果报废是因地震、风灾、水灾、旱灾、虫灾、火灾及战祸等不可抗力灾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国税局指出,营利事业如有前述投资抵减设备报废,应在灾害发生后15天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税捐稽征机关派员勘查。如因情形特殊,不能在期限内办理者,可在期间届满前申请展延,其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并以一次为限。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