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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员工分红列费用 差额应列次年度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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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一日电)员工分红列费用将在明年上路,财政部今天表示,员工分红金额,若依盈余固定比例提列者,或由公司裁量者,应在员工提供劳务的会计期间,估计员工分红可能发放金额,认列为费用,至次一年度股东会决议金额如有差异,应依会计估计变动处理,列为次年度损益。

财政部表示,公司发放董监酬劳,也比照员工分红规定办理。

另外,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条第4项规定,分配给从属公司员工的红利,不得列报为费用。财政部说明,上述解释函基本上是参照财务会计处理原则办理。至于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条第4项规定,分配予从属公司员工红利部分,因非属营利事业经营本业费用,依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尚不得列报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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