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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订法 中央推县市合并不需地方议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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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二十六日电)台中县市合并议题受瞩目,台湾行政院会今天通过“行政区划法”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草案明订主管机关推动的合并案,征询地方政府意见即可;地方政府推动的合并案,则需经地方议会及相关地方政府及其议会同意。

内政部表示,以往台湾地区行政区划因未有法制规范,行政院院会决议后即付诸实施,但宪法规定,行政区划事项应由中央立法并执行,或交由省县执行。

内政部指出,行政区划于配合国土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应尊重民意,并考量经济效益、均衡区域发展及维持稳定等原则,同时为建立公平合理行政区划程序,对行政区划的权责机关、应考量因素、调整方式及程序等予以法制化,拟具“行政区划法”草案。

行政区划法草案明订,行政区划指行政区域的新设、废止或调整。行政区划计划应经主管机关审议通过后,连同实施日期报请行政院核定。

行政区划考量因素包括“行政区域人口规模”、“自然及人文资源合理分配”、“灾害防救及生态环境维护”、“族群特性、语言、宗教及风俗习惯”、“乡土文化发展及社区意识”、“地方财政”、“产业发展”、“交通发展”、“都会区、生活圈或生态圈”、“海岸及海域”、“湖泊及河川流域”、“选区划分”、“民意趋势”及“其他政策性事项”。

行政区域若有“配合政府层级或组织变更”、“行政管辖需要”、“配合国土发展”、“地理环境变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其他特殊情势变更”等情形,主管机关得依规定办理行政区划。

主管机关应邀集学者、专家、社会公正人士及相关行政机关代表,以合议制方式,负责审议行政区划等事项;所需工作人员由主管机关或相关机关人员派充或兼任。

行政区划计划由主管机关拟订者,应送相关直辖市、县市政府征询其意见。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拟订者,应经该直辖市、县市议会同意,如涉及其他直辖市、县市行政区域的调整,应送该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其议会同意。

主管机关或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办理民意调查,并举行公听会,以集思广益、加强沟通。

行政区划计划实施后,相关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依计划竖立界标、测绘界线与界标位置、计算面积,并绘具图说,于六个月内报主管机关备查。

乡镇的新设、废止或调整,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拟订自治条例,经地方议会同意后,报主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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