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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訂法 中央推縣市合併不需地方議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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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二十六日電)台中縣市合併議題受矚目,台灣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行政區劃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草案明訂主管機關推動的合併案,徵詢地方政府意見即可;地方政府推動的合併案,則需經地方議會及相關地方政府及其議會同意。

內政部表示,以往台灣地區行政區劃因未有法制規範,行政院院會決議後即付諸實施,但憲法規定,行政區劃事項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

內政部指出,行政區劃於配合國土整體規劃的前提下,應尊重民意,並考量經濟效益、均衡區域發展及維持穩定等原則,同時為建立公平合理行政區劃程序,對行政區劃的權責機關、應考量因素、調整方式及程序等予以法制化,擬具「行政區劃法」草案。

行政區劃法草案明訂,行政區劃指行政區域的新設、廢止或調整。行政區劃計畫應經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連同實施日期報請行政院核定。

行政區劃考量因素包括「行政區域人口規模」、「自然及人文資源合理分配」、「災害防救及生態環境維護」、「族群特性、語言、宗教及風俗習慣」、「鄉土文化發展及社區意識」、「地方財政」、「產業發展」、「交通發展」、「都會區、生活圈或生態圈」、「海岸及海域」、「湖泊及河川流域」、「選區劃分」、「民意趨勢」及「其他政策性事項」。

行政區域若有「配合政府層級或組織變更」、「行政管轄需要」、「配合國土發展」、「地理環境變遷」、「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其他特殊情勢變更」等情形,主管機關得依規定辦理行政區劃。

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行政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負責審議行政區劃等事項;所需工作人員由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

行政區劃計畫由主管機關擬訂者,應送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徵詢其意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者,應經該直轄市、縣市議會同意,如涉及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的調整,應送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議會同意。

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理民意調查,並舉行公聽會,以集思廣益、加強溝通。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計畫豎立界標、測繪界線與界標位置、計算面積,並繪具圖說,於六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的新設、廢止或調整,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自治條例,經地方議會同意後,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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