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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卖老厝 遗弃养母 一审判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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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国芳嘉义市二十八日电)五十二岁男子古绍源从小被嘉义县古本、古刘淑兰夫妇领养,不料,养父九十二年去世后,对病痛缠身的养母不但没有照顾,还卖掉养母住处,养母透过法律扶助基金会控告养子遗弃,嘉义地方法院日前审结,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减为五个月,不得易科罚金。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古绍源明知养母年岁已高,患有高血压、郁血性心脏病、功能性肠胃道炎、急性膀胱炎、右脚踝关节炎、肿痛、足背肿等宿疾,不良于行,根本无法自行谋生。

被告的养父于九十二年八月间去世后,不仅没有给予养母必要的生活费,也没有居住在一起,更对养母不闻不问,其养母仅由邻居协助照料,而且,于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将养母所居住的住家出售,养母在买主通知迁移时,才伤心向法扶会求助,并提出遗弃告诉。

被告辩解养母尚有土地等财产,并非无法谋生,判决书表示,养母只靠每月五千元老农年金过活,名下民雄乡西安段有六笔土地,其中一笔已划定为道路用地;另四笔早已做为道路使用,且仅持分九十分之十一,根本无法处分;另笔土地虽为其个人所有,但邻近祖坟,不宜处分。至于市场摊位,九十四年已由乡公所出租他人使用,与她无关。

被告另以生意失败,欠债的情况下,实在无法抚养养母,但被告于九十四、九十五年度间,尚有多家公司股票投资所得,且其妻名下有土地及房屋,还有投资股票获利所得,并非毫无财产或收入。

嘉义地方法院日前审结,被告为养子,依法令,对养母应负扶助、养育及保护的责任,但被告所为,明显犯下遗弃直系血亲尊亲属罪。

审酌被告大学毕业,应知道子女对父母应尽养育责任,何况是具有养育之恩的养母,被告却在养父过世后,对养母不闻不问,并将养母数十年赖以居住的处所出售,所得用在偿还自己的债务,因此,依遗弃直系血亲尊亲属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罪时间于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符合减刑二分之一条件,减为五个月,但不得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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