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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中心2007年第四季执行归入权逾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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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潘智义台北二十八日电)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依证券交易法第157条规定,以股东身份催促各上市上柜公司董事及监察人,对内部人短线交易行使归入权,或由其代位行使归入权案件,去年第4季执行结案9件,结案金额新台币1006万2918元。

投保中心统计,自83年下半年度至96年上半年度止,应行使归入权案件共计4814件,应归入金额26亿6906万8433元;已行使结案4567件,已归入金额13亿7245万9260元;未结案件247件。

证交法第157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持股逾10%股东等公司“内部人”,对公司上市股票,于取得股票6个月内再行卖出;或于卖出后6个月内再行买进,“短线交易”因而获利者,获利应归公司所有,公司董监事应为公司行使“归入权”,要求将短线交易获利归入公司。

另外,公司董事或监察人若不行使“归入权”,股东得以30日为期限,请求董监事行使职权,逾期未行使职权时,提出请求的股东得代为行使“归入权”;因投保中心持有各上市、柜公司股票,具股东身份可代公司董监事行使“归入权”,要求公司内部人将短线交易获利,归入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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