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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律没有藐视法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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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男子于苗栗地院出庭时,骂法官是“菜鸟法官”、检察官是“奶嘴检察官”,结果依侮辱公署罪判刑8个月,不可易科罚金。曾涉入陈哲男司法黄牛案的梁柏薰,在法院当庭呛说“审判长你是孬种”,遭依侮辱公署罪判拘役59天,可易科罚金。

法官审理案件时,属于执行公务之人,若当事人出言不逊,则是触犯刑法第140条侮辱公务员或公署罪,最重可判刑半年。

至于在法庭内咆哮,因台湾没有“藐视法庭”罪,若当事人或旁听者在法庭内影响案件审理,法官可依法院组织法请咆哮者出法庭或由法警看管至开庭结束,若情节重大,则依妨害公务或侮辱公署罪送办。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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