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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会:型录预购年菜 货到7天内可退货

2008-01-30 19:03 中港台时间|01-30 06:1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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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宏儒台北三十日电)预购年菜渐成风气。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今天表示,消费者若以型录预购年菜,因符合“消费者保护法”中“邮购买卖”之定义,适用无条件解约权行使之相关规定。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消保会亦订有“邮购买卖食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指导原则”可供参考。

消保会指出,依“消保法”第19条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年菜后,得于收受商品后7日内,不附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退回产品或以书面通知业者解除买卖契约。

上述无条件退货解约权行使时,买卖双方应负回复原状义务。消保会举例指出,消费者如于收受产品7日内食用部分或全部食品后,始行使退货解约权时,业者应接受消费者之退货要求,返还价款;但消费者亦应就已食用部分偿还价额。

不过,消费者如因检查之必要,或因不可归责于消费者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毁损、灭失或变更者,仍不影响其依“消保法”行使退货解约权。

消保会表示,消费者以书面通知解除契约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企业经营者应于通知到达后14日内,至消费者之住所或营业所取回产品;若逾期将视为抛弃其产品。

此外,消保会订有“邮购买卖食品(例如年菜等)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指导原则”,消费者选购年菜时,若发生消费纠纷时,亦可依该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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