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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办理重新计票 司法院定相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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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舜薇台北七日电)选举将届,司法院为因应新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中重新计票由法院办理的规定,最近拟定计票参考流程和实施要点,供法院办理重新计票参考。选举结果出炉后,只要得票数次高者和当选者等票数差距在千分之三以内时,当事人就可缴交保证金直接向法院声请重新计票。

去年十一月修正公布的选罢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得票数最高与次高的候选人,或原住民立法委员选举得票数第三高与第四高的候选人,得票数差距在有效票数千分之三以内时,次高票或得票数第四高的候选人得于投票日后七日内,向管辖法院声请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的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

法条规定,查封选票后,须于二十日内完成重新计票,并将重新计票结果通知各主管选举委员会。各选委会应于七日内依管辖法院重新计票结果,重行审定选举结果,若不应当选而已公告当选,应予撤销;应当选而未予公告,应重行公告。

司法院表示,依照计票办理流程,只要得票数次高者和当选者票数差距在千分之三以内,当事人不服选举结果,就可缴交保证金直接向法院声请重新计票,不需经由诉讼程序。法院会审酌是否符合选罢法要件,再进行查封与重新计票。

司法院说,若选举结果改变,将会发还保证金,若无改变结果,则不发还保证金。

司法院指出,经与行政院主计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中央选举委员会会商,并听取各地方法院选举法庭庭长、法官意见后,拟定“法院办理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六十九条重新计票事件参考流程”、“法院办理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六十九条重新计票事件参考要点”,供各法院办理重新计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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