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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和解 6年后判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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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黄良杰/屏东报导〕水上摩托车车祸,民事和解可得查清被害人有无再婚,以免赔了钱,6年后又冒出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诉请损害赔偿!又要赔一次。


谢先生不慎骑水车摩托车撞死人,6年前与家属和解赔偿,6年后,死者前妻之女提告求偿,法官判赔。//自由时报

谢姓男子91年间与家人到垦丁南湾骑水上摩托车,不慎侧撞蔡姓被害人,对方头部重创送医不治,肇事后谢某展现诚意,立即与被害人家属及配偶和解,共赔偿310万元,给付完毕,被判刑6月、缓刑3年,没想到过了6年,今年7月,谢家突然接到一张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传票,被告丈二金刚,原来是死者与前妻所生的女儿提告,请求侵权损害赔偿120万元,才恍然大悟。

死者与前妻83年间离婚,后来约定儿子归夫监护,女儿归母亲监护,因死者及父亲不愿让她探视儿子,母女于91年迁至台北,少与死者联系,死者父亲竟隐瞒死讯及该侵权行为,由死者儿子的继母出面与被告成立和解,死者前妻和女儿全然不知。

96年3月30日,台北市士林户政事务所通知蔡某前妻,变更儿子住址,才知前夫已死了6年,死者父亲不让儿子前妻担任孙子的监护人,也不将和解金交出,故意长期隐瞒死讯与和解一事,原告主张请求权消灭时效应自96年起算,法官裁准。

原告目前是国中生,父亲意外死亡时,仅9岁又2个月,屏东地院法官审酌原可受扶养至成年20岁,生父死亡,尚有10年又10个月可受扶养,被告应代生父负养育之一半责任,依主计处所公布北县平均每人月消费支出计算,要求被告每月分担扶养费8500元,并请求精神慰抚金80万元,总计120万元。

被告认为原告是死者女儿,依常理应会参加父亲丧礼,主张请求权已逾时效,但法官认为被告缺乏举证,和解书也无原告授权代为和解,死者第二任妻子与被告和解效力,不及于前妻之子女。法官认为原告本可享天伦父爱,却因这场车祸事故而遭幼年丧父之痛,无所依靠,故判准赔求偿金额。

谢某质疑“单纯的民事和解,难道得调查对方婚姻与家务?”6年后,莫名其妙又要赔偿一次,决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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