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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纠纷“85℃点1”判赔4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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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85℃”与“85℃点1”的招牌之争,“85℃”胜出!台北地院审理认为“85℃点1”杨姓负责人使用与“85℃”类似的商标,侵害“85℃”经营者美食达人公司的商标权,判赔47万余元,并在报纸刊登判决主文;全案仍可上诉。

经营“85℃”的美食达人公司主张,“85℃”为公司注册使用的商标,但杨女却使用近似“85℃”的商标“85℃点1”开店,影响公司商誉及正常收益。

美食达人公司向杨女求偿100万元,并要求于自由时报等4报头版刊登道歉启事,不过“85℃点1”咖啡店自民国96年3月26日已结束营业;刑事部分,杨女日前被依违反商标法判刑3个月,法官考量杨女开店收入,民事部分判杨女赔47万余元并在中国时报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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