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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贩卖海狗“蚵嗲” 还推销海豚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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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黄文锽/台南报导〕可爱的海狗,成了盘中飧!台湾海巡署台南机动查缉队远征云林,查获路边摊业者以海狗肉制成类似“蚵嗲”的零嘴,现场并起出海豚肉。业者表示,海豚与海狗肉都是向附近渔船购得,但由于贩卖海豚及海狗肉触犯野生动物保育法,机动查缉队讯后将业者函送地检署。

机动查缉队接获情资,表示在云林某路边摊有出售“特制口味”的“蚵嗲”,甚至在网路上也引起讨论,于是前往查处,果然在四湖乡一处路边摊发现有不少民众排队购买。

队员花二十元买了一块“蚵嗲”,扳开表皮后,发现里面不是常见白色的“蚵仔”与青葱,而是暗红色的碎肉;四十五岁的苏姓女业者笑着向查缉队员说:“这可是很补的‘海狗嗲’,另外还有‘海猪肉’(海豚肉 ),有没有兴趣尝鲜?”

由于海狗与海豚都属于保育类动物,队员随即表明身份,将苏女带回侦讯,并且起出一公斤海狗肉及三十三公斤海豚肉。

苏女表示,海豚肉及海狗肉都是向不知名的渔船购得,听说海豚肉是在近海捕获屠宰,至于海狗肉则是辗转向日本远洋渔船购得。

苏女指出,海狗肉每台斤约六、七十元,口感比猪肉还细嫩,海豚肉每台斤约两百五十元,富含胶质,要咀嚼比较久时间才能消化。

虽然苏女强调,滨海地带长期就有吃海豚肉行为,同时也非大量贩售,但侦讯后还是将她依违反野生动物保育法移送。

野生动物保育法十八条规范,不得猎捕、宰杀保育类野生动物,除非族群量逾越环境容许量,且经地方主管机关许可,则可以针对特定种类、地点及范围猎捕,但猎捕数量、时间及方式则须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

滨海地区猎捕海豚,由于并未取得主管单位许可,违反者可依法处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不过,保育人士说,野生动物保育法只规范猎捕者,是否处罚食用者,则没有明确规范。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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