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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賣海狗「蚵嗲」 還推銷海豚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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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可愛的海狗,成了盤中飧!台灣海巡署台南機動查緝隊遠征雲林,查獲路邊攤業者以海狗肉製成類似「蚵嗲」的零嘴,現場並起出海豚肉。業者表示,海豚與海狗肉都是向附近漁船購得,但由於販賣海豚及海狗肉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機動查緝隊訊後將業者函送地檢署。

機動查緝隊接獲情資,表示在雲林某路邊攤有出售「特製口味」的「蚵嗲」,甚至在網路上也引起討論,於是前往查處,果然在四湖鄉一處路邊攤發現有不少民眾排隊購買。

隊員花二十元買了一塊「蚵嗲」,扳開表皮後,發現裡面不是常見白色的「蚵仔」與青蔥,而是暗紅色的碎肉;四十五歲的蘇姓女業者笑著向查緝隊員說:「這可是很補的『海狗嗲』,另外還有『海豬肉』(海豚肉 ),有沒有興趣嚐鮮?」

由於海狗與海豚都屬於保育類動物,隊員隨即表明身分,將蘇女帶回偵訊,並且起出一公斤海狗肉及三十三公斤海豚肉。

蘇女表示,海豚肉及海狗肉都是向不知名的漁船購得,聽說海豚肉是在近海捕獲屠宰,至於海狗肉則是輾轉向日本遠洋漁船購得。

蘇女指出,海狗肉每台斤約六、七十元,口感比豬肉還細嫩,海豚肉每台斤約兩百五十元,富含膠質,要咀嚼比較久時間才能消化。

雖然蘇女強調,濱海地帶長期就有吃海豚肉行為,同時也非大量販售,但偵訊後還是將她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移送。

野生動物保育法十八條規範,不得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除非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且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則可以針對特定種類、地點及範圍獵捕,但獵捕數量、時間及方式則須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濱海地區獵捕海豚,由於並未取得主管單位許可,違反者可依法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保育人士說,野生動物保育法只規範獵捕者,是否處罰食用者,則沒有明確規範。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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