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明国:全国人大非法拘禁上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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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4日讯】我叫景明国,男,61岁,湖北省宜城市人。现在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新村路104号1楼(好日子烟酒行)。电话:0755-84013300,0755-28844066,13871790316。

因”买卖合同”纠纷案,我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及复查驳回;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2004)民二监字第322号驳回通知书;第七年到全国人大上访。

2008年2月23日我到达北京。3月3日(星期一)我到全国人大上访,排队、接受检查、领表、交表之后,2号窗口的女接待员了解我的情况,她电话联系后,直接叫保安带我到后边的602室找高处长反映。高处长热情接待,询问情况,查看电脑之后,明确告诉我最高法院没有终结我的申诉案,叫我留下申诉材料之后离开全国人大接待处。

3月4日上午,我又到全国人大上访,一系列的程序之后,2号窗口的女接待员给了我一个大信封,让我回去看看,我就离开全国人大。

大信封内装的是我给高处长的申诉材料,信封的背后是给我的文字答复,回答的内容事实有误、结论有误、都是错误的。

3月5日上午,我又到全国人大上访,要求面见答复人,当面汇报、当面澄清。高处长说两会期间,这几天太忙,14-15号你再来一趟。我二话没说离开全国人大,并于当天中午到北京西站退掉了当天20:36时回深圳的火车票(因老婆有病已动手术)。

3月6日上午我到最高法院接待室,排队、领表、交表之后,将我的名子又一次的登上了”不接待人员”名单,最高法院拒绝接待。

3月6日下午,我又到全国人大,一系列程序之后,2号窗口女接待员叫保安直接带我到后边602室找黄法官,黄法官热情接待、询问案情,察看材料(判决书、通知书、合同书等等)之后,表示该案是有问题,确是判错了。但是,黄法官对最高法院的驳回通知书不理解,最高法院为什么也搞错了?他接受不了。问我怎么回事?是否有权钱交易等等?我说没有证据,只知道申诉7年,先说我有理,后说我无理;接待法官宋冰先是扣压、丢失我的申诉材料,后又更改电脑记录,从这一系列的反常情况看,他们肯定作了交易,但又没有证据。黄法官又问我找全国人大是不是请求”交办”?我说是的,只有全国人大才能启动再审程序。黄法官说全国人大有”交办”权,但是很难办理。他说是高处长叫他关注我的案子,他要向领导汇报,叫我到外面走廊椅子上坐下等,他去汇报,让我耐心等结果。

黄法官汇报回来后又对我说,领导们正在开会商量,让我耐心等。在这个中间,高处长也来过,态度热情的与我打招呼、叫我坐下别站着、让我耐心的等一会。我当时很高兴、很激动!申诉7年总算有希望了,抱着一颗感恩的心,感谢的心耐心的等待结果。

大约3点左右,一个保安负责人很随意的在我旁边的椅子上坐下抽烟,问我是什么地方人?与我闲谈,我对他说:我今天遇到清正官、遇到好人了,高处长、黄法官非常重视我的申诉,我的案子有希望,我以后要好好的感谢他们等等。(现在看来,当时已经监控了我)。

4:20时下班的时间到了,黄法官要下班回家,与我打招呼,叫我耐心的等一等。全国人大给我解决问题,我有不等的道理吗?

下班之后,陪我的两个保安叫我到大厅外面院子的椅子上坐下,中途又换了两个保安陪着我,我仍然没有感觉到有什么异样?抱着一颗感激的心情耐心等下去。实际上全国人大蒙骗我,玩弄手段,要对我下手了!我还蒙在鼓里,还要感谢人家呢!

等到6:12时,突然看到高处长、刘建国(襄樊市信访局的人)带着7-8个人冲进来将我围住,高处长的态度180度大转弯,不由分说将我绑架上车,搞得我”莫名其妙”不知是怎么回事?

汽车快速驶离北京,我抗议,脚踢门,要求下车,指责他们的行为违法。可是,6个人对付一个人,反抗是徒劳的。

到达河北涿州,在我的抗议下被迫安排吃晚饭,由于风高夜黑,绑架我的人我一个不认识,都是河南腔,我要求宜城法院的人来接,或者刘建国随车一齐走也行,绑匪们不同意,打我骂我,将我再次拖上汽车。据他们自己说,刘建国给了肆仟元钱,他们承包了这次绑架、押送任务。

3月7日上午10点钟到达宜城市南营税务所(双规点),移交给宜城市委政法委组织的”学习班”,16个人看守、监管我一个,加上两个做饭的,共计18人。

在”学习班”里,并不需要学习什么,打扑克、打麻将、睡觉、吃饭。在这个院子内是我的活动空间,不能出大院,这是禁止的。白天大门三把锁,夜间走廊的大铁门再加两把锁,吃饭有人送,日夜有人”陪”。

看守、监管我的16个人,公检法司四个部门各3人,政法委4人合计16人组成,是正正规规的司法部门。”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是犯罪行为,由正规的司法部门来干,这就是中国的法律,这就是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欧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全国人大”非法拘禁、限制我的人身自由”,违犯《宪法》,触犯《刑法》,已经构成犯罪行为。

在我多次的抗议下,2008年3月22日下午将我释放(台湾大选之日)。至此,非法囚禁我已经17天(24小时构成犯罪)。

依法申诉是我的权力,我又没有违犯什么,凭什么”非法拘禁、限制我的人身自由”?

全国人大可以违犯《宪法》、触犯《刑法》吗?
在全国人大依法申诉,人身安全就没有保障,中国是什么样的法治国家?
最高法院是最大的包庇者,全国人大在干什么?
请求全国人大给我一个说法。
公道在人间!信访糊弄人。
头可断、血可流、错案必须纠正。

上访专业户:景明国
2008年3月23日上午于宜城

──转自《六四天网》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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