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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岛设置免税商店 符条件者享免税

2008-03-24 20:27 中港台时间|03-24 07:3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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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四日电)财政部关政司今天与相关单位开会研议“离岛免税购物商店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包括酒类免税数量为1公升(不限瓶数),卷烟200支或雪茄25支或烟丝1磅,与现行规定相同。其他货物则以销售价格在新台币3万元以下免税,这项修正案,近期将预告。

为有效推动离岛地区开发,促进离岛观光,并提供观光旅客购物优惠,总统已公布实施“离岛建设条例”第10条之1条文。依据该条文规定,在澎湖、金门及马祖地区得经当地县政府同意后,向海关申请登记设置离岛免税购物商店,在一定金额或数量范围内销售给旅客,并由该旅客随身携出离岛地区者,免征相关税费(包括关税、货物税、烟酒税及烟品健康福利捐;营业税税率为零)。

财政部上午邀集关单位研议“离岛免税购物商店设置管理办法”草案,会议结论重点包括须先经由县政府同意,并向海关申请登记,公司资本额在5千万元以上。

另外,旅客在30天内入出离岛 2次以上或半年内入出离岛6次以上,免税物品的数量及价值折半计算。

据关政司初步计算,以酒类来计算的话,免征烟酒税及健康福利捐,1公升的酒可减少 185元;1条烟则可减少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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