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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离岛地区得设免税购物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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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一日电)为促进离岛观光,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增订“离岛建设条例第十条之一条文”,离岛地区可设置免税购物商店,在一定金额或数量范围内销售予旅客,并由其随身携出离岛地区者,免征关税、货物税、烟酒税及烟品健康福利捐。

条文规定,在澎湖、金门及马祖地区设置离岛免税购物商店者,应经当地县(市)主管机关同意后,向海关申请登记,且离岛免税购物商店进储供销售的货物,应依关税法规定办理保税进储保税仓库。

离岛免税购物商店销售货物,营业税税率为零。离岛免税购物商店自国外或保税区进储供销售的货物,在一定金额或数量范围内销售予旅客,并由其随身携出离岛地区者,免征关税、货物税、烟酒税及烟品健康福利捐。

条文规定,离岛免税购物商店进储供销售国内产制的货物,在一定金额或数量范围内销售予旅客,并由其随身携出离岛地区者,免征货物税、烟酒税及烟品健康福利捐。

另外,离岛免税购物商店违反登记之申请、变更或换发、销售金额、数量或对象、通关程序、提货管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规定者,海关得警告,并限期改正或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连续处罚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业处分。

若离岛免税购物商店销售予旅客的货物,数量与金额超过限额者,应依相关法律规定计算税额,由旅客补缴关税、货物税、烟酒税、烟品健康福利捐及营业税后,才可携出离岛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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