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立:基本法已成废纸一张

(纽约)李大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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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9日讯】如果一部神圣庄严的基本大法都可以屡屡随意“释法”,可以随意歪曲窜改,这样 的基本法和一张废纸有何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从颁布之日起,短短几年间已经多次被“释法”,多次被窜改。比如说,明明基本法附件一规定:“二00七年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附件二规定:“二00七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里指的是选举办法修改只需要经过: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人大常委”批准或备案三个法律程序,而拥有“解释权”的“人大常委”却可以随意在其上硬是另外加上两个法律程序:特区政府向中央报告、“人大常委”批准,“过三关”变成“过五关”。如果一个基本法不经过任何法律手续就可以随意添加内容,这样的基本法还有什么严肃性和公信力可言?叫香港市民大众如何信任这样视基本大法为儿嬉的中央政府?

且不说这里的两个“如需修改”明显地和前面第四十五条和六十八条有关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最终达致普选产生的目标”互相矛盾,因为基本法规定的首三届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都不是“普选产生”,而要达到这个目标,就不是“如需修改”而是“必须修改”。(有关这个基本法的漏洞,笔者早已撰文批评,见“新世纪周刊”第24期:“基本法的陷阱”)既然是“必须修改”,为什么还要特区政府向中央报告,“人大常委”批准?很明显,中央强行加上这两关,是为了操控选举办法的修改时间,拖延实现双普选。

由于基本法只规定了至0七年止首三届特首选举和至0四年止首三届立法会的选举办法,其后的二0一二年第四届特首选举和二00八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的选举办法,不但“如需修改”,而且“必须修改”,更加“可以修改。其立法原意非常清晰,当年姬鹏飞和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项淳一说:“基本法只是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头十年的政制发展,将来就是香港人自己的事。”一九九三年港澳办公室主任鲁平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说:“二零零七年以后香港如何发展民主,完全是香港自治权范围的事,中央不会干涉。”换言之,只要香港人能达成共识,就算提出二00八年普选立法会和二0一二年普选特首的方案,中央也无权阻挠。没想到十年过去了,中央政府将当年的立法原意和口头承诺通通推翻,连代表共产党中央的“人民日报”白纸黑字都可以赖账,通过“人大释法”又给香港人再加上另一个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没有明确选举办法的十年,直至二0一七年才“可以”普选特首。

这次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更是一语道破天机:“即使是二0四七年才达致普选,也符合基本法。”中央政府拖延实现普选之心昭然若揭。中央政府不但强加给香港人另一个漫长的十年等待,而且还为这个所谓特首“普选”设置了“广泛代表性提名委员会”和“民主程序”两个筛选机制的门槛,根本就不是港人心目中具有普世价值的“普及而公平”的普选。这种普选要求无论对待选举人和被选举人都必须等值公平,若果被选举人需要经过任何机制筛选,对被选举人不公平,就不可能是真正的普选。同样的道理,李飞和张晓明一再强调保留功能组别选举的必要性,如果功能组别的少数人手上的选票和其他多数人的选票不等值,就是对选举人的不公平,同样也不是真正的普选。

对于立法会普选,基本法规定了“循序渐进”,可是中央政府再次蛮横地规定二0一二年立法会直选议席和功能组别议席比例维持不变(基本法根本就没有赋予中央政府单方面指定0八年以后立法会议席比例的权力),如此这般已经连续两届,前后八年不变了,到底是“循序渐进”,还是“循序不进”?同是这位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还公开强调普选不等于地区直选,看来曾荫权和乔晓阳口头承诺的二0二0年立法会普选,也很可能不是香港人心目中的一人一票地区直选,而是维持每张选票不等值的小圈子选举,不是真正意义上举世公认的普选。

无论香港人渴求尽早双普选的民意多么清晰、多么强烈,一个专制独裁的中央政府和一个无能的香港政府都可以视若无睹,他们害怕普选,视普选为洪水猛兽,因为他们害怕失去并非人民授与的政权,向他们要求普选无疑是与虎谋皮。民主从来都不可能靠恩赐,从来都是要靠人民的力量去争取,香港人唯有团结起来,用更强烈的声音告诉全世界:我们要民主!我们要普选!迫使这些统治者让步,才是唯一的办法。

──本文转自第59期《新纪元周刊》(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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