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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劳委会:职工福利金纳入外劳工资得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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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顾恒湛台北四日电)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今天发布补充规定,“外国人应负担的项目及金额”,除全民健康保险费、劳工保险费、所得税、膳宿费外,还包括职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执行机关的扣押命令所扣押的金额,或依其他法律规定得自工资迳予扣除的项目及金额。

劳委会在一月三日修正发布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规定雇主依劳动契约给付外籍劳工工资时,应记入工资给付方式及外籍劳工应负担的全民健康保险费、劳工保险费、所得税或膳宿费的项目及金额,雇主除外籍劳工应负担的项目及金额外,应全额以现金直接给付外籍劳工工资。

劳委会表示,事业单位在适用上述规定时,对于依职工福利金条例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可否从所聘雇外劳工资中提拨职工福利金,还有疑义;经研议后,凡是事业单位依规定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即可依职工福利金条例第二条规定,于外劳每月工资中先行扣除固定比例的职工福利金。

此外,法院或法务部所属行政执行处依强制执行法或行政执行法规定执行时,雇主也应依法院或行政执行处命令扣押工资金额先行扣除,作为偿还所聘雇外籍劳工的债务或履行其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用,另如依其他法律明文规定雇主得自外劳工资迳予扣除的项目及金额,也可从外籍劳工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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