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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晶片卡夹带悠游钱包 消基会:违反银行法

2008-03-05 18:47 中港台时间|03-05 06:2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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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5日讯】(据中广新闻李书璇报导)消基会接获消费者反应,指中国信托以“换发晶片卡可降低伪造风险”为由,广发“换卡通知”给卡友,但却在换发的新卡中,直接附加“电子钱包”功能;不少新申办的其他卡别,也一并附加电子钱包;消基会认为,银行没有书面征得消费者同意就这样做,已经违反银行法的规定,业者可被处50万以上,250万以下的罚锾。

消基会接获消费者申诉,指接到中国信托磁条卡转换晶片卡通知,表示晶片卡将同时附加悠游钱包功能,消费者质疑是否一定必须接受;消基会董事长程仁宏说,依据金管会96年1月12日金管银(四)字第09640000050号函令,银行通知客户换发晶片信用卡时,如果一并征询客户是否有意愿换发附加悠游卡或现金储值卡等多功能卡片时,应提供客户选择单一晶片信用卡功能的选项。

但中国信托换发晶片卡通知书并没有详列,而且消费者使用电子钱包进行小额付费交易时,还要支付储值手续费,程仁宏认为,这个部分的疑义,银行难给消费者合理的解释;此外,他也认为由于消费者使用电子钱包将会产生手续费,银行业者将电子钱包功能“绑”于其他各类联名卡之中,恐怕涉及构成《公平交易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所称的“搭售”行为,呼吁公平会应进行调查。

消基会也呼吁消费者,务必仔细评估是否有更换晶片卡或是申请附加电子钱包功能的需要;而主管机关银行局也应导正业者的作法,避免衍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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