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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政府应订国家公园计划为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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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五日电)立法院内政及民族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国家公园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主管机关应订定国家公园计划,做为经营管理的依据;不过,特别景观区及生态保护区内水资源及矿物可否经内政部报请行政院核准后开发条文,立法委员未有共识,择期再议。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内政部拟订国家公园计划后,应于选定的国家公园范围内直辖市、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区)公所,公开展览三十日及举行说明会,接受人民、机关或团体于公开展览期间内,以书面载明姓名或名称、地址及意见,做为审议国家公园计划的参考。

国家公园计划公告实施后,内政部应每五年通盘检讨一次,并做必要变更,但发生或避免重大灾害、基于国防或政府公共安全需要及其他配合资源保护需要时,得随时检讨变更。

此外,选定国家公园,应先勘查勘选区域内的资然资源及人文资料,制成报告,做为国家公园计划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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