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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还原垦农民土地 嘉县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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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国芳嘉义县三十日电)嘉义县山区有不少日据时期为原垦农使用的土地,因光复初期未限期办理总登记而被登记为国有土地,多年来原垦农陈情发还,内政部已订定相关计划,县府即日起至六月二十五日止,受理原垦农申请,只要经审查确有产权证明,且管理机关未有异议,将同意发还,以弭民怨。

县府表示,日据时期不少世居山区的原垦农,因不谙法令,在光复初期政府办理土地总登记时,未在限期内申请登记,无法取得产权,导致所属土地被登记为国有土地。多年来原垦农成立自救会组织积极奔走,并陈情总统府“还我土地”。

经中央召开跨部会专案会议协商后,订定“原垦农民诉求还我土地实施计划”,并自即日起至六月二十五日止受理申请。

县政府地政处处长徐宝璋指出,原垦农或其继承人应提出丈单、地契、登记济证(日据时期证明文件)、土地台账、日据时期法院判决确定证明书或其他足资证明权属的相关文件,向地政处地籍科办理申请,地政处专案审议小组于受理收件后,将机动召开审查会议,以掌握时效。

地政处表示,申请案件经县府依个案完成初审后,符合相关规定者将转呈内政部专案小组进行复审核定,并办理发还。

地政处强调,经查定不宜解编者,仍由林务局依林班地管制规定使用,如原垦农愿意离林,则以行政救助方式,鼓励其迁离原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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