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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原墾農民土地 嘉縣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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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縣三十日電)嘉義縣山區有不少日據時期為原墾農使用的土地,因光復初期未限期辦理總登記而被登記為國有土地,多年來原墾農陳情發還,內政部已訂定相關計畫,縣府即日起至六月二十五日止,受理原墾農申請,只要經審查確有產權證明,且管理機關未有異議,將同意發還,以弭民怨。

縣府表示,日據時期不少世居山區的原墾農,因不諳法令,在光復初期政府辦理土地總登記時,未在限期內申請登記,無法取得產權,導致所屬土地被登記為國有土地。多年來原墾農成立自救會組織積極奔走,並陳情總統府「還我土地」。

經中央召開跨部會專案會議協商後,訂定「原墾農民訴求還我土地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至六月二十五日止受理申請。

縣政府地政處處長徐寶璋指出,原墾農或其繼承人應提出丈單、地契、登記濟證(日據時期證明文件)、土地台帳、日據時期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權屬的相關文件,向地政處地籍科辦理申請,地政處專案審議小組於受理收件後,將機動召開審查會議,以掌握時效。

地政處表示,申請案件經縣府依個案完成初審後,符合相關規定者將轉呈內政部專案小組進行複審核定,並辦理發還。

地政處強調,經查定不宜解編者,仍由林務局依林班地管制規定使用,如原墾農願意離林,則以行政救助方式,鼓勵其遷離原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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