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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冒领发票奖金 小心触犯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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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三日电)国税局表示,为鼓励消费者购买货物或劳务时索取统一发票,财政部订有统一发票给奖办法,但如以不正当方法套取或冒领奖金者,除追回其奖金外,主管稽征机关在取得不法事证后,可移送司法机关究责。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或其所雇用员工如在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开立发票未交付买受人,却将发票占为己有,意图冒领中奖奖金,或销货时不开立发票,而在事后却开立大量无交易事实小额发票,藉以增加中奖机会,或以伪造、变造发票诈领奖金,如经查证属实,除追回冒领的奖金,另外,视情节轻重,依刑法第201 条、 215条、 216条、 335条、 339条,及税捐稽征法第44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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